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鄭祐協即鄭混協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代理人
- 陳崇城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林瑞玲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代理人
- 林裕民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蔡政宏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代理人
- 何新台
- 債權人
-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布樂達
- 代理人
- 曾慶富
- 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培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陳建富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代理人
- 楊景鈞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李昇銓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代理人
- 黃蘭雰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何宣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0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4 司執消債更111 號函通知15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如附表編號2 至6及8 至15共13位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陳稱:其自97年8 月起任職於雄信運輸有限公司擔任司機兼裝貨員,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0,100元,無年終奬金,並提出雄信運輸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明細單為證,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與其投保薪資相同,且其全年薪資總和,亦與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全年所得相符,因此債務人上開陳述,堪信為真。但其每月薪資應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勞保保費402 元及健保保費283 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19,415元。
㈡債務人另稱:其目前住於其妻陳○麗所有房屋,雖毋庸支付租金,但該屋目前仍有貸款,其妻因有左側髕骨折及左膝挫傷,現無法工作,但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該房屋貸款及其妻之扶養費,均由子女全部負擔等情,並提出寶建醫院105年4 月29日之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及陳○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為證,尚可採信。債務人主張其自已每月生活費僅需11,415元,已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之標準,自屬可採。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必要生活費用為11,415元。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992 元外,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4月29日函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單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397,880 元(19415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所必要之生活費用821,880 元(11415 ×72=821880)後,剩576,000 元,加上其保單解約金992 元,總計576,992 元,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519,293 元(576992×9/10=519293,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576,000 元(800072=576000),已較519,293 元高出56,707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規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8,00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9.78% ││5.債務總金額:5,889,260元 ││6.清償總金額:576,000元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項之作業。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157,534 │ 2.67% │ 214 │ 15,408 ││ │有限公司 │ │ │ │ │├──┼────────┼─────┼─────┼──────┼─────┤│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67,676 │ 1.15% │ 92 │ 6,624 ││ │有限公司 │ │ │ │ │├──┼────────┼─────┼─────┼──────┼─────┤│ 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116,593 │ 1.98% │ 159 │ 11,448 ││ │有限公司 │ │ │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626,394 │ 10.64% │ 851 │ 61,27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乙○(台灣)商業│ 189,839 │ 3.22% │ 258 │ 18,576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6 │丙○(台灣)商業│ 543,472 │ 9.23% │ 738 │ 53,136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7 │甲○(台灣)商業│ 84,002 │ 1.43% │ 114 │ 8,208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23,605 │ 0.40% │ 32 │ 2,30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9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260,049 │ 4.42% │ 354 │ 25,488 ││ │有限公司 │ │ │ │ │├──┼────────┼─────┼─────┼──────┼─────┤│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639,109 │ 10.85% │ 868 │ 62,49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485,056 │ 8.24% │ 659 │ 47,448 ││ │有限公司 │ │ │ │ │├──┼────────┼─────┼─────┼──────┼─────┤│ 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770,876 │ 13.09% │ 1,047 │ 75,38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3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224,029 │ 3.80% │ 304 │ 21,888 ││ │有限公司 │ │ │ │ │├──┼────────┼─────┼─────┼──────┼─────┤│ 14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612,398 │ 27.38% │ 2,190 │ 157,680 ││ │有限公司 │ │ │ │ │├──┼────────┼─────┼─────┼──────┼─────┤│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88,628 │ 1.50% │ 120 │ 8,64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合計│ │ 5,889,260│ 100% │ 8,000 │ 57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