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9 分鐘讀完 全文 6,4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鄭祐協即鄭混協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陳崇城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瑞玲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林裕民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曾慶富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景鈞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何宣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0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4 司執消債更111 號函通知15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如附表編號2 至6及8 至15共13位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陳稱:其自97年8 月起任職於雄信運輸有限公司擔任司機兼裝貨員,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0,100元,無年終奬金,並提出雄信運輸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明細單為證,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與其投保薪資相同,且其全年薪資總和,亦與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全年所得相符,因此債務人上開陳述,堪信為真。但其每月薪資應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勞保保費402 元及健保保費283 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19,415元。

㈡債務人另稱:其目前住於其妻陳○麗所有房屋,雖毋庸支付租金,但該屋目前仍有貸款,其妻因有左側髕骨折及左膝挫傷,現無法工作,但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該房屋貸款及其妻之扶養費,均由子女全部負擔等情,並提出寶建醫院105年4 月29日之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及陳○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為證,尚可採信。債務人主張其自已每月生活費僅需11,415元,已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之標準,自屬可採。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必要生活費用為11,415元。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992 元外,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4月29日函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單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397,880 元(19415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所必要之生活費用821,880 元(11415 ×72=821880)後,剩576,000 元,加上其保單解約金992 元,總計576,992 元,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519,293 元(576992×9/10=519293,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576,000 元(800072=576000),已較519,293 元高出56,707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規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8,00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9.78% ││5.債務總金額:5,889,260元 ││6.清償總金額:576,000元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項之作業。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157,534 │ 2.67% │ 214 │ 15,408 ││ │有限公司 │ │ │ │ │├──┼────────┼─────┼─────┼──────┼─────┤│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67,676 │ 1.15% │ 92 │ 6,624 ││ │有限公司 │ │ │ │ │├──┼────────┼─────┼─────┼──────┼─────┤│ 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116,593 │ 1.98% │ 159 │ 11,448 ││ │有限公司 │ │ │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626,394 │ 10.64% │ 851 │ 61,27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乙○(台灣)商業│ 189,839 │ 3.22% │ 258 │ 18,576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6 │丙○(台灣)商業│ 543,472 │ 9.23% │ 738 │ 53,136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7 │甲○(台灣)商業│ 84,002 │ 1.43% │ 114 │ 8,208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23,605 │ 0.40% │ 32 │ 2,30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9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260,049 │ 4.42% │ 354 │ 25,488 ││ │有限公司 │ │ │ │ │├──┼────────┼─────┼─────┼──────┼─────┤│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639,109 │ 10.85% │ 868 │ 62,49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485,056 │ 8.24% │ 659 │ 47,448 ││ │有限公司 │ │ │ │ │├──┼────────┼─────┼─────┼──────┼─────┤│ 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770,876 │ 13.09% │ 1,047 │ 75,38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3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224,029 │ 3.80% │ 304 │ 21,888 ││ │有限公司 │ │ │ │ │├──┼────────┼─────┼─────┼──────┼─────┤│ 14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612,398 │ 27.38% │ 2,190 │ 157,680 ││ │有限公司 │ │ │ │ │├──┼────────┼─────┼─────┼──────┼─────┤│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88,628 │ 1.50% │ 120 │ 8,64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合計│ │ 5,889,260│ 100% │ 8,000 │ 576,000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