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楊豊彥、韓蔚廷、陳祖培、管國霖、李鐘培、李增昌、洪信德、曾國烈、陳建平、童兆勤、李文明、吳統雄、劉五湖、林樹旺、黃定方、高杉讓、鄧翼正、唐美芝、李忠台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裕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玉萍、花旗、何新台、滙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信賢、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宗雨潔、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瑞霞、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何宣鋐、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姚宜姈、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傳福、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重分處、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法人
- 被告吳秀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秀玲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林裕民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信賢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代 理 人 陳傳福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重分處 法定代理人 唐美芝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法定代理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10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7 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4 司執消債更41號函通知18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除如附表編號14及18號因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社團法人屏東縣原住民文教協會,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8,000元,另每年有一個月之年終奬金,合計年所得為364,000 元(28000 ×13=364000),每月平均 所得為30,333元(364000÷12=30333 ,未滿1 元部分四捨 五入),有社團法人屏東縣原住民文教協會薪資所得證明單、員工薪資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堪信為真。但應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勞保費576 元及健保費424 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9,333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目前住於婆家,毋庸支付租金,惟另有未成年子女周○勳(95年8 月生)及其父丙○○(31年生)須其扶養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實在。審酌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其住於婆家,毋庸支付租金,對於其清償能力之提高,顯有幫助。另丙○○(31年生)現無收入且無資產,每月僅有敬老年金3,500 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丙○○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在卷可稽,周○勳現僅10歲,上開2 人確有受扶養之必要。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之標準,丙○○由債務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7 人平均分擔,債務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1,135 元【(11448 -3500)÷7 =1135,未滿1 元部分 四捨五入】,周○勳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應分擔周○勳扶養費5,724 元,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8,307元(11448 +5724+1135=18307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不動產及有效保單,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5 年3 月17日書函附卷可參,而其所有之BMW 汽車(車牌號碼00-0000 、1991年出廠、汽缸容量2,494C.C.) 車齡已25年,折舊後殘值已低,無清算價值。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2,111,976 元(29333 ×72= 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318,104 元(18307 ×72=0000000 ),所剩793,87 2 ,僅須其中5 分之4 即635,098 元(793872×4/5 =6350 98,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684,000 元(950072=684000),已較635,098 元高出48,902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另債務人積欠債權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之罰款,係屬劣後債權,因本件其他債權無受償餘額,故該罰款於更生方案中不予列計,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9,5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6.29% │ │5.債務總金額:10,861,117元 │ │6.清償總金額:684,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206,448 │ 1.90% │ 181 │ 13,032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337,118 │ 3.10% │ 295 │ 21,24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53,496 │ 13.38% │ 1,271 │ 91,51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丁○(台灣)商業│ 627,031 │ 5.77% │ 548 │ 39,45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甲○(台灣)商業│ 215,297 │ 1.98% │ 188 │ 13,53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381,116 │ 3.51% │ 335 │ 24,12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 299,486 │ 2.76% │ 262 │ 18,864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570,070 │ 5.25% │ 499 │ 35,928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360,962 │ 3.32% │ 316 │ 22,752 │ │ │有限公司 │ │ │ │ │ ├──┼────────┼─────┼─────┼──────┼─────┤ │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50,586 │ 2.31% │ 220 │ 15,84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1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737,625 │ 6.79% │ 645 │ 46,44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2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954,954 │ 8.79% │ 835 │ 60,120 │ │ │有限公司 │ │ │ │ │ ├──┼────────┼─────┼─────┼──────┼─────┤ │ 1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556,709 │ 5.13% │ 487 │ 35,064 │ │ │公司 │ │ │ │ │ ├──┼────────┼─────┼─────┼──────┼─────┤ │ 14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2,320,766 │ 21.37% │ 2,030 │ 146,160 │ │ │有限公司 │ │ │ │ │ ├──┼────────┼─────┼─────┼──────┼─────┤ │ 15 │乙○○○資產管理│ 302,367 │ 2.79% │ 265 │ 19,08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878,996 │ 8.09% │ 766 │ 55,152 │ │ │公司 │ │ │ │ │ ├──┼────────┼─────┼─────┼──────┼─────┤ │ 17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384,789 │ 3.54% │ 336 │ 24,192 │ │ │有限公司 │ │ │ │ │ ├──┼────────┼─────┼─────┼──────┼─────┤ │ 1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23,301 │ 0.22% │ 21 │ 1,51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10,861,117│ 100% │ 9,500 │ 684,000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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