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方瑞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瑞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沈智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王秋翔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520 元,總清償金額397,44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9.9 %,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9 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4 司執消債更90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陳稱其現任職於大復企業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為23,000元,惟尚須扣除勞保費480 元、健保費354 元,故每月實際領取金額約22,000等情,業據其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員工在職證明書、打卡紀錄為證。而依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所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及扣繳單位皆為大復大復企業有限公司,是此部分主張,堪以採信,爰以22,000元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陳報與其弟共同扶養其母黃○俄(40年5 月生),經查黃○俄於101 至103 年度俱無任何所得,104 年度則僅有所得19,395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其次,黃○俄名下雖有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同市○○路000 巷00弄00號房屋2 筆不動產。然債務人及黃○俄現居住於屏東縣市○○路000 巷00弄00號房屋,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本院審酌上開房屋現供債務人、黃○俄使用,如予以變價,將致債務人與黃○俄須另覓住處而再增加支出,況且上開不動產於變價前亦非實質所得而可用以維持生活,故堪認黃○俄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再者,黃○俄每月雖領有老人年金3,500 元,惟尚不足維持生活所需,如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告105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計算,債務人所須分擔之費用為3,974 元【計算式:(11448 -3500)÷2 =3974】 ,爰以每月3,974 元列計債務人扶養其母之費用。 ㈢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通訊費、醫療費、雜支,合計11,448元。核其項目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復未逾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自可採計。參照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規定,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共1,584,000 元【計算式:22000 ×72=0000 000 】,扣除其自己必需生活費用及應分擔其母之扶養費用共計1,110,384 元【計算式:(11448+3974)×72=000000 0 】,所剩473,616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473616,僅須其中5 分之4 即378,893 元【計算式:473616× 4/5 =378893,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滿之清償總額為397,440 元,已較378,893 元高出18,547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5,520元, │ │2.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9.9 % │ │5.債務總金額:4,014,675元。 │ │6.清償總金額:397,44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119,155│ 164│ 11,808│ │ │有限公司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77,905│ 107│ 7,70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24,373│ 308│ 22,17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甲○(台灣)商業│ 202,018│ 278│ 20,016│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 620,218│ 853│ 61,416│ │ │有限公司 │ │ │ │ ├──┼────────┼──────┼─────┼──────┤ │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92,681│ 127│ 9,144│ │ │有限公司 │ │ │ │ ├──┼────────┼──────┼─────┼──────┤ │ 7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195,652│ 269│ 19,368│ │ │有限公司 │ │ │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37,917│ 602│ 43,34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82,648│ 114│ 8,20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1,046,633│ 1,439│ 103,608│ │ │有限公司 │ │ │ │ ├──┼────────┼──────┼─────┼──────┤ │11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389,171│ 535│ 38,52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92,487│ 127│ 9,144│ │ │公司 │ │ │ │ ├──┼────────┼──────┼─────┼──────┤ │13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 433,817│ 597│ 42,98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4,014,675│ 5,520│ 397,44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