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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聲請人
黃晉嘉
相對人
聖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宏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聖鴻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4 年3 月4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24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9 年3 月1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聖鴻興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27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4 年3 月5日起至104 年6 月4 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聖鴻興業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及本票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聖鴻興業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217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縣│潮州鎮 │中山│ │384 │建│0 │0 │73.01 │全部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利│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103 │壽星路66號 │潮州鎮中山段38│鋼筋混凝土│一層33.72、二層47.88、│陽台18.27 │全部│ ││ │ │ │4地號 │造、四層樓│三層48.50、四層48.50、│、屋頂突出│ │ ││ │ │ │ │房 │騎樓14.62,合計193.22 │物8.00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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