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林維樑
- 原告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聰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檢附之本票所示,其票款金額為美金192 萬元、發票人為:優聯資源有限公司、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盧博昭、蔡富隆、陳志文,發票日期為民國102 年3 月1 日,而聲請狀理由所載票款金額則為美金38萬3,680 元。故請釋明並確認究係以何金額之本票為本件債權之請求,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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