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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請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聰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檢附之本票所示,其票款金額為美金192 萬元、發票人為:優聯資源有限公司、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盧博昭、蔡富隆、陳志文,發票日期為民國102 年3 月1 日,而聲請狀理由所載票款金額則為美金38萬3,680 元。故請釋明並確認究係以何金額之本票為本件債權之請求,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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