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3號
- 聲請人
-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維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聰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檢附之本票所示,其票款金額為美金192 萬元、發票人為:優聯資源有限公司、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盧博昭、蔡富隆、陳志文,發票日期為民國102 年3 月1 日,而聲請狀理由所載票款金額則為美金38萬3,680 元。故請釋明並確認究係以何金額之本票為本件債權之請求,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