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97號聲 請 人 澤風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瑋恩 上列聲請人與潘昶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提示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