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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
    金豐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72號聲 請 人 金豐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錫欽 相 對 人 陳秋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 6% 計算 104年度司票字第572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4年8月10日│100,000元 │ 未載 │104年8月10日│CH679427 │ │ ├──┼──────┼───────┼──────┼──────┼─────┼──┤ │002 │104年8月10日│100,000元 │ 未載 │104年8月10日│CH679428 │ │ ├──┼──────┼───────┼──────┼──────┼─────┼──┤ │003 │104年8月10日│100,000元 │ 未載 │104年8月10日│CH679429 │ │ ├──┼──────┼───────┼──────┼──────┼─────┼──┤ │004 │104年8月10日│100,000元 │ 未載 │104年8月10日│CH679430 │ │ ├──┼──────┼───────┼──────┼──────┼─────┼──┤ │005 │104年8月10日│100,000元 │ 未載 │104年8月10日│CH679431 │ │ ├──┼──────┼───────┼──────┼──────┼─────┼──┤ │006 │104年8月10日│100,000元 │ 未載 │104年8月10日│CH679432 │ │ ├──┼──────┼───────┼──────┼──────┼─────┼──┤ │007 │104年8月10日│100,000元 │ 未載 │104年8月10日│CH679433 │ │ ├──┼──────┼───────┼──────┼──────┼─────┼──┤ │008 │104年8月10日│100,000元 │ 未載 │104年8月10日│CH679434 │ │ ├──┼──────┼───────┼──────┼──────┼─────┼──┤ │009 │104年8月10日│100,000元 │ 未載 │104年8月10日│CH679435 │ │ ├──┼──────┼───────┼──────┼──────┼─────┼──┤ │010 │104年8月10日│100,000元 │ 未載 │104年8月10日│CH679437 │ │ ├──┼──────┼───────┼──────┼──────┼─────┼──┤ │011 │104年8月10日│100,000元 │ 未載 │104年8月10日│CH679438 │ │ ├──┼──────┼───────┼──────┼──────┼─────┼──┤ │012 │104年8月10日│ 83,330元 │ 未載 │104年8月10日│CH679439 │ │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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