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7號
- 原告
-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燕如
- 原告
- 寶來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水寶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倬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志堅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恩
- 訴訟代理人
-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