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5號原 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 被 告 李清雲即巧鼎行 李宗融即欣佳和商行 祥玉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琴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複代理人 邱柏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