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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潘快

  • 原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 被告
    李清雲即巧鼎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5號原   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 被   告 李清雲即巧鼎行 李宗融即欣佳和商行 祥玉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琴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複代理人  邱柏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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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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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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