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李清雲即巧鼎行 李宗融即欣佳和商行 祥玉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4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