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0號
- 原告
- 沅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安
- 訴訟代理人
- 潘銘峯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明律師
- 被告
- 承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宏
- 訴訟代理人
- 林朋助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0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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