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0號原 告 沅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訴訟代理人 潘銘峯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承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宏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兆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