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4號
- 上訴人
- 三和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江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玄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4,354 元(即本訴部分為1,494,426 元、反訴部分1,149,928 元,合計為2,644,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23,775元,尚應補繳17,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