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國屏
- 代理人
- 黃韡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於聲請狀上之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及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15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於聲請狀上之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及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聲請人103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 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 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 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⒊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⒋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2 、103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 ⒌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 ⒍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⒎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⒐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⒒聲請人現擔任椲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請陳報每月營 業額,並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 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 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