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謝元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債條例第8 條及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鄭美雀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本件聲請人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並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係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請向彰化銀行申請協商,並提出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或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或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本項證明文件如於20日內無法提出,請先補正附表其餘證明文件,並向法院陳明調解或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提出之時間)。 2.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3.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4.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5.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6.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7.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8.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9.聲請人曾任「喬勝化粧合板有限公司」之董事、「樺欣企業社」之負責人,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籍證明,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2.請釋明聲請人無固定收入,如何支應生活所需?如由親友提供資助,請陳報該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