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謝元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債條例第8 條及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本件聲請人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並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而係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 請向彰化銀行申請協商,並提出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或調 解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聲請人 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 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或法院、鄉、鎮、市、區調解 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本項證明文件如於20日內無 法提出,請先補正附表其餘證明文件,並向法院陳明調解或協 商不成立證明書提出之時間)。 2.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3.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 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 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 文件。 4.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 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5.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6.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7.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8.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9.聲請人曾任「喬勝化粧合板有限公司」之董事、「樺欣企業社 」之負責人,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 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 營業稅籍證明,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新臺幣20萬 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 額之證明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 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2.請釋明聲請人無固定收入,如何支應生活所需?如由親友提供 資助,請陳報該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資助金額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