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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告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如
原告
寶來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552,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1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寶來興實業有限公司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供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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