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涂裕洪
- 當事人陳進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陳進福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拆除坐落於屏東縣里港鄉○○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廠房圍牆及建築物後返還土地予全體共有人,並主張遭被告占用之面積約為系爭土地之10分之1 ,茲暫以前揭土地面積為基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8,476 元(計算式:671.19×4000×1/10=2684 7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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