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6號
- 原告
- 欣冠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昆霖
一、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智慧即穩發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 萬636 元,應繳裁判費2 萬1,09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597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