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欣冠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一、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智慧即穩發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 萬636 元,應繳裁判費2 萬1,09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597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