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8號原 告 浩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警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期間內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應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8,2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已繳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7,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