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3號
- 原告
- 思庫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馨蓮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劉韋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恆春鎮公所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246 元,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3號
吳龍建律師
劉韋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恆春鎮公所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246 元,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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