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3號原 告 思庫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馨蓮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劉韋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恆春鎮公所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246 元,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