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8號
- 原告
- 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貿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42,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6,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66,1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