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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2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嘉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2號

原告
邑新塗裝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麗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縣霧台鄉公所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邑新塗裝實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以及被告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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