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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凃春生程耀樑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聯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誼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同宏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1,684,27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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