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誼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同宏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1,684,27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