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凃春生程耀樑林綉君
  • 法定代理人
    劉健誼、楊敏正

  • 原告
    同宏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聯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誼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同宏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1,684,27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佳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