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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5號

原告
多益香有限公司
被告
張紘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起訴時之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陳報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或課稅現值,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該裁定於104 年8 月31日送達於原告,並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表1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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