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3號
- 原告
- 文賢開發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憲
- 被告
- 育騰運動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斌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依民法第255 條規定解除契約,並依同法第259 條第2 款規定請求原告返還訂金新臺幣110 萬元,而依兩造簽訂之健身器材購置合約買賣契約書第11條第4 項約定,兩造曾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且兩造又曾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如上所述,則關於本件訴訟之管轄,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合意管轄之約定,本院尚非有管轄權之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