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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振瑋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進步
法定代理人
許荷樺
法定代理人
許景華
法定代理人
許景雄
法定代理人
王金邦
法定代理人
王家芬
法定代理人
王如芬
法定代理人
王曉蔚
法定代理人
王聖芬
法定代理人
許英富
法定代理人
許耀雲
法定代理人
許桓銘
法定代理人
許瑞顯
法定代理人
薛敏宏
法定代理人
薛恒恩
法定代理人
薛惠方
法定代理人
呂鴻偉
法定代理人
許煌偉(即許宏志)
法定代理人
許嘉讌(即許麗敏)
法定代理人
廖秀苹
法定代理人
陳柏蒼
法定代理人
陳燕珠
法定代理人
陳燕茹
法定代理人
陳佩真
法定代理人
陳容娟
法定代理人
鄭國政
法定代理人
李奇穎
法定代理人
李韋賢
法定代理人
李佳芳
法定代理人
孫綺麗
法定代理人
林哲雄
法定代理人
林清欽
法定代理人
林清圓
法定代理人
林清發
法定代理人
林春美
法定代理人
林峰樟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宇
法定代理人
張緣首
法定代理人
張安芬
法定代理人
張瑞邦
法定代理人
張瓊慧
法定代理人
顏清福
法定代理人
楊麗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邱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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