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號
- 原告
- 蘇秀美
- 訴訟代理人
- 黎俊傑
- 被告
- 賓億企業社即吳智賢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補繳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770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號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補繳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77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