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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號

原告
蘇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黎俊傑
被告
賓億企業社即吳智賢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補繳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77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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