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曾吉雄
- 當事人蘇秀美、賓億企業社即吳智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號原 告 蘇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黎俊傑 被 告 賓億企業社即吳智賢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補繳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77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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