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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陳嘉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雪玉
相對人
即被告
兆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焜賢
抗告人
即被告
富悅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5 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詎抗告人迄未遵期補繳,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單2 紙可證,是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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