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陳雪玉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兆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焜賢
- 抗告人
- 即被告
- 富悅大飯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5 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詎抗告人迄未遵期補繳,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單2 紙可證,是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