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原告
- 曾馨宜
- 訴訟代理人
- 蔡將葳律師
- 被告
- 良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華
- 被告
- 甘金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澄潔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錦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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