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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告
曾馨宜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告
良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華
被告
甘金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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