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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良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華
上訴人
即被告
甘金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曾馨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8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5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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