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良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華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甘金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馨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8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5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