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原告
- 吳文良
- 訴訟代理人
- 唐小菁律師
- 被告
- 黃珈賢
- 被告
- 李政憲
- 訴訟代理人
- 黃珈賢
- 被告
- 重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敏雄
- 訴訟代理人
- 黃珈賢
- 被告
- 李明曉
- 被告
- 林正宜
- 被告
- 張德安
- 被告
- 姚志偉
- 被告
- 郭偉增
- 被告
- 蘇永勝
- 訴訟代理人
- 鄭伊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暘勛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芝庭律師
- 被告
- 李光祐
- 被告
- 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祐
- 被告
- 高仰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李光祐
- 被告
- 人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柳聰賢律師
- 被告
- 洺隆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志
- 被告
- 李建志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五二六號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吳文良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惟被告抗辯原告亦涉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嫌疑,原告並非被害人,自不得請求損害賠償,而此犯罪嫌疑及其餘被告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嫌疑是否成立,現正由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