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告
吳文良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告
黃珈賢
被告
李政憲
訴訟代理人
黃珈賢
被告
重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敏雄
訴訟代理人
黃珈賢
被告
李明曉
被告
林正宜
被告
張德安
被告
姚志偉
被告
郭偉增
被告
蘇永勝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
複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被告
李光祐
被告
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祐
被告
高仰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李光祐
被告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告
洺隆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志
被告
李建志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五二六號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吳文良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惟被告抗辯原告亦涉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嫌疑,原告並非被害人,自不得請求損害賠償,而此犯罪嫌疑及其餘被告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嫌疑是否成立,現正由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