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原告
- 吳文良
- 訴訟代理人
- 唐小菁律師
- 被告
- 黃珈賢 屏東縣○○鎮○○路000號
- 複代理人
- 吳忠諺律師
- 被告
- 李政憲
- 被告
- 重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敏雄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湯瑞科律師
- 被告
- 李明曉
- 被告
- 林正宜
- 被告
- 張德安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坤展律師
- 被告
- 姚志偉
- 被告
- 郭偉增
- 被告
- 蘇永勝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鄭伊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芝庭律師
- 被告
- 洺隆環保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