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原告
- 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龍
- 被告
- 貿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閔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並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