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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告
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龍
被告
貿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閔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並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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