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0號聲 請 人 張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4 年10月3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林鴻仁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 備考 │ ├──┼──────────┼─────────┼───┼────┼───┤ │001 │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0102-ND-0025986-8 │ 1 │1,000 │ │ ├──┼──────────┼─────────┼───┼────┼───┤ │002 │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0102-NX-0001587-0 │ 1 │35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