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2號聲 請 人 李秋快即家鄉便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4 年5 月5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4 年9 月5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林鴻仁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001 │日益冠有限公司│第一銀行│104年4月7日 │12,150 元 │GB7160358 │家鄉便當│ │ │ │屏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