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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潘建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凱民即鋼鼎工程行、黃世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次按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就日薪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部分,與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會議紀錄之勞方主張日薪為1,800 元之陳述有所出入。故請釋明請求依日薪2,500 元計算短少薪資、6%勞退金未提繳損失以75,000元計算及資遣費為18,750元,暨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日薪為2,500 元之薪資單或所得稅繳稅證明單據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凱民、黃世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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