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笠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鄭王彩霞即弘泰技術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弘泰技術工程行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以確認其係合夥或獨資組織型態),併其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若弘泰技術工程行之負責人有異動,應改列最新之負責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