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874號
- 債權人
- 唐真登
- 債務人
- 耀陞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健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874號│├──┬───────┬───────┬──────┬───────┤│編號│金額│ 提 示 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新 臺 幣 )│ 即利息起算日 │││├──┼───────┼───────┼──────┼───────┤│001 │100,000元 │自民國105 年1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月2日起 │││├──┼───────┼───────┼──────┼───────┤│002 │100,000元 │自民國105 年1 │同上│同上││││月9日起 │││├──┼───────┼───────┼──────┼───────┤│003 │350,000元 │自民國105 年1 │同上│同上││││月10日起│││├──┼───────┼───────┼──────┼───────┤│004 │300,000元 │自民國105 年1 │同上│同上││││月10日起│││├──┼───────┼───────┼──────┼───────┤│005 │100,000元 │自民國105 年3 │同上│同上││││月10日│││├──┼───────┼───────┼──────┼───────┤│006 │ 50,000元 │自民國105 年3 │同上│同上││││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