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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9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08號

債權人
頌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頌舜
債務人
沅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908號 │├──┬───────┬───────┬──────┬───────┤│編號│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新 臺 幣 )││││├──┼───────┼───────┼──────┼───────┤│001 │ 483,000元  │自民國105 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月31日起│││├──┼───────┼───────┼──────┼───────┤│002 │ 530,455元  │自民國105 年5 │同上│同上││││月3日起 │││├──┼───────┼───────┼──────┼───────┤│003 │1,199,100元  │自民國105 年4 │同上│同上││││月22日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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