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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莊心雅
債務人
弘荃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鄒耀慶
債務人
鄒政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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