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4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5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南詒鋼構股份有限公司即南詒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建福、陳惠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南詒鋼構股份有限公司即南詒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主張本件租賃標的可能因抵押權人聲請依法除去租賃,而致聲請人有無法使用之情。惟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公證書、租賃契約書、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及105 年5 月13日屏院進民執德字第105 司執4959號函等,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即有已受損害之事實,聲請人之請求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更具體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鍾建福、陳惠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