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
- 債權人
- 黃麗華
- 債務人
- 永達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伯男
林明漢
王仁宏
王義賢
楊泄煌
何政陽
劉銓都
邱文山
陳振興
潘孟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