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立盛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鈁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件,尚無從推知買賣契約是否成立,故請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有債務人簽章之買賣契約、請款單或發票明細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