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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洪丕正、周添財、陳建平、曾國烈、魏寶生、程俊

  • 當事人
    李金權花旗何新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蘭雰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飛宏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金權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4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23號函通知6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因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於台偉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機,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6,500元,有台偉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薪資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憑,堪信為真。但應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健保費696 元及健保費490 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5,314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目前單身,住於養母所有房屋,毋庸支付租金,惟另有未成年子女謝李○蕙(97年生)須其扶養,因其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謝李○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約定由其前配偶負擔,而扶養費部分,則經本院103 年度家親聲字第262 號裁定其每月應負擔10,719元,因謝李○蕙每月領有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1,969 元,扣除該扶助金額,其每月負擔謝李○蕙扶養費10,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在學證明書、本院103 年度家親聲字第262 號裁定及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兒少生活扶助」核定通知為證,堪信為實在。審酌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其住於養母所有房屋,毋庸支付租金,對於其清償能力之提高,顯有幫助。而謝李○蕙,尚未成年且尚在就學,確有受其扶養之必要。本院103 年度家親聲字第262 號裁定債務人每月應負擔謝李○蕙之扶養費為10,719元,則其每月支出該金額之扶養費,顯屬必要,惟因謝李○蕙每月領有兒少生活扶助1,969 元,該金額由債務人及其前妻平均扣除,則債務人每月應負擔謝李○蕙之扶養費為9,735 元(10719 -985 =9735),另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之標準,債務人主張每月扣除勞健保後之生活費為10,500元,已低於上開標準,自屬可採。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0,235元(10500 +9735=20235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①有三陽牌汽車乙輛(車牌號碼00-0000 、西元1997年出廠、汽缸容量1,590 C.C.),該車已20年車齡,無清算價值,②另有保單解約金88,727元。除此之外無其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全球人壽、國泰人壽、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乙份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822,608 元(25314 ×72=0000000 ),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456,920 元(20235 ×72=0000000 )後,剩365,688 元,加上其 保單解約金88,727元,總計454,415 元,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408,974 元(454415×9/10=408974,未滿1 元部分四捨 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432,000 元,已較408,974 元高出23,026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且債務人同意將其保單解約金平均納入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從而其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可增加1,232 元,因此其每月清償6,000 元之更生方案應可確保其履行。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規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6,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9.68% │ │5.債務總金額:2,194,244元 │ │6.清償總金額:432,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 │ 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 │ 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受分配金額=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若債權人每期可受分│ │ 配金額不等於債務人每期還款金額,未滿1 元部分,則四捨五入或無條件捨去或無│ │ 條件進位。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清償金額 │總清償總額│ ├──┼────────┼─────┼─────┼───────┼─────┤ │ 1 │甲○(台灣)商業│ 222,610 │ 10.14% │ 608 │ 43,77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301,685 │ 13.75% │ 825 │ 59,4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 271,135 │ 12.36% │ 742 │ 53,424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393,719 │ 17.94% │ 1,076 │ 77,472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219,325 │ 10.00% │ 600 │ 43,2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785,770 │ 35.81% │ 2,149 │ 154,728 │ │ │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 2,194,244│ 100% │ 6,000 │ 43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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