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方順和、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忠良、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林雪娥、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方順和 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林忠良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4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47號函通知5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如附表所示編號4 、5 號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因不同意之債權人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2分之1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屏東縣私立恆春依莎貝兒藝術幼兒園擔任臨時工,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另有身心障礙補助4,872 元,每月收入約24,872元,有在職證明及殘障津貼入帳存摺內頁明細附卷可稽。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恆春鎮租屋居住,每月租金10,000元,其與配偶平均分擔,故每月僅須負擔租金5,000 元,另有2 名未成年子女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在學證明及租賃契約為證。審酌債務人之長子方○祥(90年生)、次子方○進(91年生),皆未成年且尚在學,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之數額為11,448元【(11448 ×2 ÷2 =11448 】,惟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僅須負擔扶養費8,000 元,又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為9,372 元,皆低於上開標準,應屬可採。準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含租金負擔)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2,372元(9372+5000+8000=22372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僅有自用小客車兩輛,分別為81年、89年出廠,均已逾使用年限,無甚清算價值,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790,784 元(24872 ×72=0000000 ),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610,784 元(22372 ×72=0000000 ),餘額180,000 元,僅須其 中5 分之4 即144,000 元(180000×4/5 =144000)用於清 償債務,即足認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180,000 元(250072=180000),較144,000 元高出36,000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 2,5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5.74% │ │5.債務總金額:3,136,090元 │ │6.清償總金額:180,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 │ 1 │甲○○○○○股份│1,239,925 │ 39.54% │ 988 │ 71,136 │ │ │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 │ │ │ │ ├──┼────────┼─────┼─────┼──────┼─────┤ │ 2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86,333 │ 2.75% │ 69 │ 4,96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17,759 │ 0.57% │ 14 │ 1,008 │ │ │公司 │ │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092,001 │ 34.82% │ 871 │ 62,712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700,072 │ 22.32% │ 558 │ 40,17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3,136,090 │ 100% │ 2,500 │ 180,000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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