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陳茂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茂紘於民國103 年2 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億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德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2 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億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陳茂紘及第三人陳鵬升向聲請人借款13,344,000元,並共同簽具本票壹紙為據,到期日為105 年7 月31日;債務人德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13,344,000元,亦簽具本票壹紙為據,到期日為105 年7 月31日,並均有利息之約定。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及債務人僅清償部分票款,尚欠票款共計4,584,000 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本票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茂紘、債務人億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德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169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縣│潮州鎮 │三共│ │399 │建│0 │0 │88.36 │全部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利│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192 │永坤2巷86號 │潮州鎮三共段 │加強磚造、│一層49.14、二層60.48、│ │全部│ ││ │ │ │399地號 │二層樓房 │騎樓11.34,合計120.96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