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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美珍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信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博鏗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陳信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9,8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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