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美珍
- 訴訟代理人
- 吳炳輝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信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博鏗
- 訴訟代理人
- 楊昌禧律師
陳信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9,8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