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楊境碩
  • 法定代理人
    蔣美珍、葉博鏗

  • 當事人
    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信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美珍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信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博鏗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陳信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9,8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洪敏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