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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謝濰仲
  • 法定代理人
    蔣美珍、張原豪、葉博鏗

  • 當事人
    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長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信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號原   告 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美珍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長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原豪 被   告 信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博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02,64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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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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