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謝濰仲
- 法定代理人蔣美珍、張原豪、葉博鏗
- 當事人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長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信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號原 告 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美珍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長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原豪 被 告 信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博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02,64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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