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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81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張瑞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告
泰昌行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威揚
被告
尚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德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437 元,應繳裁判費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76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請提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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