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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藍家慶

  • 原告
    柯美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7號原   告 柯美淑 陳翠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二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317,943 元(即550137+132248+554127+81431),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因暫免徵收其半數,是本件應徵裁判費為7,0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在該案(105 年度救字第78號)經駁回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經駁回確定者,應即於10日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二、請提出被告二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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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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