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告
永禾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章
原告
永雋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雲
被告
山水畜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頂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81,5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