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0號
- 原告
- 永禾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永章
- 原告
- 永雋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雲
- 被告
- 山水畜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頂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81,5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